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界定标准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枪支管理法》及其衍生公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功罪规定》对于“枪支”这一轻兵器所界定之标准。目前的标准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枪支界定标准之一;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便可被认定为枪支,仿真枪界定则为0.16焦耳/平方厘米。[1]

法律条文[编辑]

根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现行枪支界定条文如下:

......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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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编辑]

立法[编辑]

相关执法案例[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www.gov.cn. [2021-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 
  2.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公通字〔2010〕67号). ibd-club.com. [2021-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