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 肖展欣
副市长(7) 李振家、雷岳龙、刘云梅、叶红光、鲁罡、曾奕、周作德
秘书长 李俊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地厅级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人民政府党组
联络方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际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松苑路1号
對外官網 www.zs.gov.cn

中山市人民政府,简称中山市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编辑]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山市公安局
  • 中山市民政局
  • 中山市司法局
  • 中山市财政局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中山市水务局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 中山市商务局
  •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 中山市审计局
  •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中山市统计局
  •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中山市信访局
  •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中山市城市更新局

历任领导[编辑]

办公地点[编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位于中山市松苑路1号。

参考文献[编辑]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