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恐怖活动中被查獲的偽造警察識別證

偽造文書(英語:Forgery)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的行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大學的文憑防偽機制[编辑]

偽造文憑學歷證書是一種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以往通常是靠人事單位主動向校方求證,或倚靠駐外單位的文憑認證機制,但若是海外大學文憑則難免出現求證錯誤、語言障礙或手續繁雜等困難的情形。

近年,由於網際網路科技發展,部分大洋洲地區的大學的官方網站開始設立畢業生搜尋引擎(Graduate Search),可供核對畢業生姓名和學位。只要有畢業年份和學位名稱,就能搜尋到當年度的畢業生名冊,進而確認文憑的真偽。例如:澳大利亚國立大學奧克蘭大學皆有設立相關網站頁面。

此外,澳大利亚國立大學在2010年更正式啟用先進的線上證書系統。畢業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公開線上證書,或自行設定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只公開給特定的人(雇主)能在線上查看。這套系統在未來將可讓偽造的文憑無所遁形而成為廢紙(偽造者無法提供大學官方網站上的電子證書供人查閱)。然而,目前世界上擁有此先進系統的大學尚不多。

具體规定[编辑]

中华民国[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五章(第210条至220条)规定了若干伪造文书和印文的行为。[1]

条款 罪名
第210条 偽造、變造私文書
第211条 偽造、變造公文書
第212条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第213条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第214条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第215条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第217条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
第218条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同文件的伪造行为有不同的规定。[2][3]

条款 罪名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4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參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中華民國刑法. 中华民国法务部. 2010-01-15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8).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0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北京大学法律系.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