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韩国)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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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第16号法案 |
地域範圍 | 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制定機關 | 大韩民国国会 |
制定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 |
修訂 | |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 |
現狀:獲修訂 |
《国籍法》(朝鮮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入籍。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编辑]參見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朝鮮語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國籍法 (大韩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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