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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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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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施行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修正历程 | |
最新修正 | 2019年4月10日(第13次修正) |
废止历程 | |
上位法规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簡要内容 | |
重要記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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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
立法歷程 | |
狀態:已施行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布、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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