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美国国徽
全名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缩写(通俗)ADA
俗称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立法机构第第101屆屆美国国会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引用文献
公法101-336
法律汇编104 Stat. 327
法典编纂
修订法编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英语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创建章节美國法典第42编英语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6章 § 12101 et seq.
立法歷程
主要修正案
2008年ADA修正法案英语ADA Amendments Act of 2008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美国残疾人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残疾人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1]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