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證人(英語:Witness),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他們在刑事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資訊,包括時地人事,以協助司法審判之進行。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依證人是否坦白與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證人身分轉列被告。

各地情況[编辑]

 中華民國臺灣[编辑]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之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之案件或訴訟,皆有為證人之義務。[1]

參考資料[编辑]

  1. ^ 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

相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