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死刑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韓民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是,刑法中仍保留死刑條款,當中規定行刑方式有絞刑(一般情況)及槍斃(軍法)兩種。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1]

2009年,韓國大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韓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參考文獻[编辑]

  1. ^ 韓國暫停死刑12年 殺人犯增加32%. [201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31).